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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、十四条等地名备案公告的有关规定,“启新路”等4处道路地名已经兰溪市人民政府批准,现予以公告。
凡符合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情形的,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。
兰溪市民政局
2025年7月2日
来源丨兰精灵客户端 兰溪市民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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